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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通知(第 1 天)

驅逐程序的第一步是發出初始通知。這是房東向您發出的書面通知,要求您在特定期限內(通常為 10 天或 30 天)糾正違反租約的行為或騰出房屋。該通知通常標記為“要求遵守規定”或“要求出租或占有”,但也可能包含其他名稱。

這個通知不代表要求你立即搬出去!

我有什麼選擇?

  • 治癒或“解決問題”: 租戶在規定時間內解決問題或支付租金。房東必須接受這筆錢或糾正措施,並且不能驅逐房客。
  • 搬出去: 租戶可以在此時搬出,但仍可能受租約的約束。如果您決定搬出,請務必通知房東您已搬出房屋並歸還鑰匙。
  • 沒有操作: 如果您不支付或糾正違規行為或搬出,那麼您將進入驅逐的下一階段。

法院傳票(第 11 天或第 31 天)

如果房客不解決問題或離開,房東可以提起驅逐訴訟,您將收到驅逐傳票。

該案件的「返回日期」或開庭日期將被定在提交申請後七天以上的下一個星期五。例如,如果房東在周二提起訴訟,您的開庭日期很可能會安排在下週五。法院文書(訴狀和傳票)將透過以下方式交給您:

  • 個性化服務。文書工作由家裡的某人親自遞送和接收。
  • 透過郵寄或郵寄方式送達。文件貼在門上或顯眼的地方。

開庭日期(第 19 天或第 39 天)

我現在應該怎麼做?

  • 重要的!去法院起訴以避免自動驅逐。
  • 可能提供緊急租賃援助。
  • 市政府工作人員、調解員和律師將在法庭上為您提供協助。
  • 您仍然有權在開庭日期之前解決該問題(即支付所欠租金)以駁回驅逐令。

我的出庭日期會發生什麼事?

  • 案件駁回: 如果租戶在判決之前支付了所有未付的租金,或者在提起訴訟時出現嚴重錯誤,則房東必須駁回驅逐令。
  • 調解: 您可能有機會與房東或其律師進行調解,以達成協議(稱為“約定”),該協議將作為法院命令。協議可能會提供時間來處理租金援助或騰出房產。大多數案件都是透過調解解決的。
  • 裁判規則: 如果談判失敗且雙方無法做出決定,法官將立即對案件作出裁決或安排審判以確定結果。
  • 租戶缺席: 如果租戶不出庭,法院將採取以下行動:
    1. 「佔有判決」—要求租戶在 48 小時內搬出的驅逐令
    2. 「返還令」 - 允許房東安排警長來到房產協助租戶離開的命令(法院判決後 10 天)
    3. 對所欠房東的金錢判決-僅當房東透過親自送達的方式向法院送達文件時。
  • 試用: 如果租戶對驅逐令有異議,則將進行審判。聽證會結束後不久將安排審判,通常在 7 到 10 天內。